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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 96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级规格,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的职责。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将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4、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5、加强全市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6、加强全市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7、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外国专家的层次和质量。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负责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

(五)负责全市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完善实施方法,建立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并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综合管理并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管理全市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汉工作或定居政策。管理来汉工作的外国专家,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留学人员来汉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公务员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和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实施规范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汉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 3 名,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内设机构 15个,正副科级领导职数17名。

(一)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另含市政府机关后勤事务处工勤人员编制1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组织协调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书管理、政务协调管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车辆管理、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和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负责党风廉政和纪检监察工作。

(二)考录与调配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和人才资源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综合管理;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资源统计及综合分析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公务员法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的录用、登记、退休和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程序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及工人调配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及人才流动工作;管理市政府机关及市直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人员档案。

(三)考核任免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负责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职务任免、奖励惩戒、任职回避、辞职辞退等有关工作;配合监察部门做好市政府机关人员日常纪律督查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事项和组织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开展的系统奖励表彰事项。

(四)培训教育与职业能力建设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各类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汉中行政学院及相关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及协调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证书管理,负责培训教材审定;落实国家职业技能资格制度。

(五)事业单位管理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备案有关工作;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和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招聘及实施工作。

(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3名,设主任1名(副处级)。

拟订全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意见;制定全市军转干部的分配计划和协调落实;负责转业干部随迁随调家属的安置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协调做好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

(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职改办):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职称改革工作;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管理办法;负责监督检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执业、职业)资格考试;负责管理全市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资格审查推荐工作;负责各级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管理;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中省市各类专家的推荐、选拔、管理服务工作。

(八)工资福利科:行政编制5名,设正副科长各1名。

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工资福利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工作;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政策,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组织实施机关事业企业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落实检查监督工作;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工资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的编制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退休人员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工作,督促检查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承办市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劳动关系与仲裁法制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全市劳动关系政策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核;统筹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并指导工作开展,负责市本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案件的受理;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承办相关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协调承办劳动、人事信访案件。

(十)就业与人力资源市场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统筹城乡的全市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市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十一)养老失业保险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统筹拟订和完善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承办全市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全市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备案工作。

(十二)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统筹拟订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以及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市级相关单位的工伤认定和对县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工作。

(十三)农村社会保险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市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承办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工作。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贯彻执行社保基金、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基金、资金监管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负责制定基金运营准入的资格标准,认定基金运营机构资格,监督基金运营;组织建立社保基金专项资金监督举报系统,负责各项基金及就业再就业等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内审工作,确保基金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承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农民工工作科:行政编制3名,设科长1名。

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外国专家工作局行政编制3名,其主要职责:

拟定我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引进国(境)外智力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的引智专项经费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外国专家来汉工作的接待、联络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引智成果的鉴定、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的宣传工作。            

五、其他事项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挂市公务员局牌子。市公务员局具体业务工作由相关科室承担。

2、市外国专家工作局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外国专家工作局局长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兼任,设副局长1名(副处级)。

3、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保留牌子,业务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承担。 

4、关于高校毕业生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5、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资产划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两局所属的事业单位整建制划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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